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前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聲請人第1屆第7次董事會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如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聲請變更組織者,則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前山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亦記載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前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並記載其法定代理人黃明和,及蓋用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前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前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為之,而非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此與前揭規定顯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又本件聲請狀未見說明有何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是本件如非屬前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