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黃惠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如是道生命能量研修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而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至第2項、第327條及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如是道生命能量研修協會之清算人,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附件:
一、社團法人中華如是道生命能量研修協會第3屆理、監事名冊及完整會員名冊。
二、社團法人中華如是道生命能量研修協會法人章程。
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造冊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理事、監事及清算人簽章,並經主管機關驗印及會員大會議決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