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黃敏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修改對照表「修正內容」欄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董事長,今因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修改內容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
人前於民國75年11月3 日經南投縣政府設立許可,於75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並於102 年6月4 日變更登記在案;又該財團法人確於114 年12 月6日經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等情,此有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下稱附件)、會議紀錄、院104年度法字第6號裁定等在卷足憑。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嗣函復上開捐助章程修正乙案並無意見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15年4月10日府民宗字第1150076857號函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董事長,係
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基督教德芬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改內容」欄所示之條文,此等條文之變更,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