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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洪錦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及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下稱洪氏子女基金會)之董事長,洪氏子女基金會於民國71年4月24日經南投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曾於111年3月22日核准變更登記。因宗親贊助獎學金人數不足,遂於115年1月31日經第13屆115年度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訂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及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共2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洪氏子女基金會法人登

記證書、115年1月31日第13屆115年度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暨新、舊系爭章程及系爭辦法條文、系爭章程與系爭辦法修正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31頁),自堪信為真實。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系爭章程與系爭辦法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函復已於115年3月27日府教學字第1150067273號函同意洪氏子女基金會第13屆改選董事、監察人暨系爭章程第5條及系爭辦法修訂備查在案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15年4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5008076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系爭章程如

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洪氏子女基金會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辦法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4

條部分,非屬捐助章程修正,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9人、監察人3人,分別成立董事會、監察人會。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會務、財務之工作人員)。 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15人、監察人5人,分別成立董事會、監察人會。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會務、財務之工作人員)。 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第四條 獎學金頒發名額及獎學金金額每名暫定如下: ⒈博士組、研究所組(頒發獎狀以資嘉勉)。 ⒉大學組:50名,每名1500元。 ⒊專科組:10名,每名1500元。 ⒋高中組:20名,每名1200元(中等教育含高職)。 ⒌國中組:50名,每名1000元。 ⒍國小組:100名,每名800元。 財團法人臺灣洪氏子女獎學基金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第四條 獎學金頒發名額及獎學金金額每名暫定如下: ⒈博士組、研究所組(頒發獎狀以資嘉勉)。 ⒉大學組:70名,每名1200元。 ⒊專科組:30名,每名1200元。 ⒋高中組:30名,每名1000元(中等教育含高職)。 ⒌國中組:70名,每名700元。 ⒍國小組:150名,每名500元。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