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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季即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熊其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親愛音樂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107年9月2日(誤寫為26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核備設立,經本院107年9月26日(誤寫為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2屆董監事會第9次會議暨第3屆第1次會議於114年12月25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財團法人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2屆董監事會第9次會議暨第3屆第1次會議紀錄、董監事簽到表、董監事資料、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之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核附件所示修正規範董事人數,涉及開會門檻及表決比例,足認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無違,亦無抵觸民法法人之相關規定。另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認其修正符合南投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之規定,有該府115年5月2日府授文推字第1150096110號函文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儒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 修正後 第7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首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之後每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另置兩名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7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首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之後每屆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另置兩名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