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蔡光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使組織更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更完備,經聲請人第8屆第10次董事會於民國115年2月3日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5條第2項中段如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南投基督長老教會」為
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亦記載為「財團法人南投基督長老教會」,並記載其法定代理人蔡光祐,書狀蓋印財團法人南投基督長老教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南投基督長老教會為之,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又本件聲請狀未見說明有何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是本件如非屬前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