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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廖祿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閱讀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報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准設立,嗣經本院於114年8月26日核准變更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第7屆第3次董事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115年4月20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

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財團法人第7屆第3次董事

會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115年4月20日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系爭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文化部之意見,文化部函覆表示無意見,此有文化部115年6月12日文綜字第1151014384號函附卷可參。

㈢如附件所示之條文變更,其內容僅涉及「章程修訂日期」及

「章程條號」之修正,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而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附件:

修正前 修正後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第一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刪除。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