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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邱其政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欣欣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欣欣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1年5月10日經臺中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91年6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改隸南投縣政府),於115年6月3日經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欣

欣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南投縣政府115年6月10日府授社團字第000000000號同意備查函暨檢附115年6月3日經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及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第5條,係修正及新增該法

人目的事業項目,尚非關於董事會、監察人等組織不完全,或董監事任免、董事會決議方法、財產管理方法等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事項,亦非聲請法院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是本件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裁定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青少年福利。 二、婦女福利。 三、老人福利。 四、兒童福利。 五、身心障礙福利。 六、急難救助。 七、低收入補助。 八、醫療補助。 九、獎助學金。 十、志願服務。 十一、災害防救及災害救濟。 十二、教育訓練。 十三、就業服務輔導。 十四、協助推動消防就災、緊急醫療救護、災害防救及公共安全相關公益事項。 十五、購置、捐贈或補助消防、救護、醫療、社會福利、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相關之車輛、設備、器材、設施及其他公益財產。 十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 事項。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左: 一、青少年福利。 二、婦女福利。 三、老人福利。 四、兒童福利。 五、殘障福利。 六、急難救助。 七、低收入補助。 八、醫療補助。 九、獎助學金。 十、志願服務。 十一、災害變救濟。 十二、教育訓練。 十三、就業服務輔導。 十四、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 事項。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