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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智群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裁定亦準用之,該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表: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附表關於編號1建號欄「720」之記載。 應更正為「343」。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