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連德興代 理 人 賴元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連德興自民國115年7月23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資產管理公司並非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點第1款參照),債務人因債務清理而聲請調解時,如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僅屬任意調解,尚非該項所定強制前置調解(司法院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已知債務約79萬3,78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現任職於綠人清潔實業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3萬2,500元,另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164元及租金補貼3,840元,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及其配偶之扶養費1萬8,618元後仍有餘額,惟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南投縣○○鎮○○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租金補貼核定113年3月18日國署住字第1131033849號函、綠人清潔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單、聲請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郵政存款存摺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板信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影本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之債權人均非屬上開金融機構,依前揭說明,聲請人
無須經強制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應審酌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任職於綠人清潔實業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
入約為3萬2,500元,業據其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綠人清潔實業有限公司薪資單為證,應屬有據。聲請人另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164元、租屋補助每月3,840元,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應約為4萬0,504元。聲請人主張其個人及其配偶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均依115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計算。聲請人陳明由於其配偶因罹患左眼黑色素癌復發合併淋巴移轉第四期,因長期化療及病痛影響而失去工作能力,故需由聲請人扶養,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門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尚屬可信。是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0,504元(計算式:32,500+4,164+3,840=40,504),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及其配偶扶養費1萬8,618元後仍有餘額,得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得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聲請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NKB-9530號普通重型機
車2臺、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1輛,另有郵局存款約68元、玉山銀行存款約589元、臺灣土地銀行存款約98元、彰化銀行存款約58元、世華銀行存款約62元、板信銀行存款約81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約1,245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郵局存款存摺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彰化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板信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在卷可查,除此之外,聲請人已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