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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號異 議 人 吳尚臻相 對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瑞旻相 對 人 李美榮

黃珀琦楊森豪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115年度司他字第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聲明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異議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115年3月25日所為115年度司他字第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異議費用,依首揭規定,異議人應補繳異議費用1,000元。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