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余侑勳相 對 人 張子軒即安興車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147,155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7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和解、調解成立或撤回起訴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即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則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5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77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2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新臺幣(下同)28萬元債務,倘系爭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來恐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訴
訟卷宗核閱無誤,系爭執行事件目前仍在進行中,尚未終結,其本案訴訟於法律上亦非顯無理由,是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如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將來實難回復至執行前之狀態,另本件亦無明確事證可徵聲請人有濫行訴訟、藉故拖延執行,致相對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者,於酌定停止執行之供擔保金額時,應以債權人執行債權額與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比較,以較低者為聲請停止執行者就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來計算債權人於本件停止執行期間對其所可能造成損害之內容(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執行之債權額為本金60萬元及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其中利息部分計算至本案訴訟起訴前1日即115年9月7日止為630,664元,而附表所示執行標的之鑑定價格合計為7,668,548元。比較執行債權額與執行標的物價值後,應以較低之執行債權額630,664元作為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之基礎。
㈢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應係停止執行期間無法即時
受償上開630,664元債權所喪失之資金運用利益。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30,664元,未逾150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參照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2年,第二審為2年6月,再加計審級銜接期間及文書送達期間,本院認本案至第二審終結確定之期間,以4年8月推估尚屬合理。爰以上開630,664元為基礎,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停止執行期間可能發生之利息損失,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47,155元【計算式:630,664×5%×(4+8/12),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147,155元為相當,爰酌定聲請人以此金額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在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附表:
所有權人:余侑勳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水源 780 80.35 全部 4,131,999元 備考 余侑勳 2 南投縣 仁愛鄉 萬大 331-142 4164.00 全部 1,133,649元 備考 余侑勳、原住民保留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住家用 一層:45.42 二層:46.55 三層:46.55 合計:138.52 陽台:8.22平方公尺 全部 1,775,554元 水頭路28之9號 備考 余侑勳 2 191-1 南投縣○里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RC造、鐵架造 一層:25.70 四層:51.11 合計:76.81 全部 627,346元 水頭路28之9號 備考 余侑勳,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