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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余承翰

余家銘柯翠馥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具狀聲請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承審合議庭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