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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60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受安置少年之 父 代號C113005-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受安置少年之 母 代號C113005-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8日15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