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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4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少年 B11500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受安置少年之 母 B115001-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受安置少年之 父 B115001-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少年代號A000003自民國115年6月27日20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