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9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受安置兒童之 母 代號C11104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受安置兒童之 父 代號C111040-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