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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73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兒童 代號C000000-0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父 代號C105005-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母 代號C105005-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C000000-0自民國115年6月23日17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