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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護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86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兒童 代號C115025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母 代號C115025-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父 代號C115025-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內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A000003自民國115年7月17日20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