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90號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受安置兒童 代號C110009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父 代號C110009-A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受安置兒童之 母 代號C110009-B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受安置兒童代號A000003自民國115年7月25日11時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本裁定有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