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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0翔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