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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6號再審原告 陳季堅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內政部、銓敘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1,620元,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5,1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