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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6號再審原告 黃上杰再審被告 黃丞利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8月26日本院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萬9,500元。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2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其部分請求再開審理,其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9,500元,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81萬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