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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鐵道、廖秋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