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昭瑜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陳駿熒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聲請人,而系爭抵押權有流抵之約定,然聲請人依前開約定,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3號(下稱另案)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繫屬在案,因另案「系爭抵押權流抵約定是否有理由」與本案「系爭抵押權是否存在」有直接關聯性,爰請求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另案民事起訴狀為證。惟本件相對人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存在,並請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及流抵約定,是相對人於本案敗訴確定後,聲請人方得於另案主張流抵約定是否有理由,本件之訴訟標的實為另案之先決問題。依上開說明,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定得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在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內容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陳駿熒 120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字號:竹普字第017030號 登記日期:民國106年4月24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昭瑜 債權額比例: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300萬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26年4月1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雙方約定年利率2%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⒈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⒉保全抵押物之費用。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⒋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⒌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⒍強制執行之費用。⒎參與分配之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駿熒,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106竹他字第000326號 流抵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4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5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 南投縣○○鎮○○段000○號建物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