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巫香蘭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5萬516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240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聲明,先位與備位聲明為選擇合併,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萬51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40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86年3月3日 115年3月23日 (29+21/365) 8.7% 379萬2008.22元 2 違約金 150萬元 85年9月27日 86年3月26日 (181/365) 0.87% 6471.37元 3 違約金 150萬元 86年3月27日 115年3月23日 (28+362/365) 1.74% 75萬6685.48元 小計 455萬5165.07元 合計 605萬5165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