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張紹紋被 告 林哲揚訴訟代理人 鄭 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陳報和解進度。如原告擬提出撤回起訴狀,請一併提出被告業已同意撤回之意思表示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20日宣判。惟因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於同年3月25日先行傳真書狀陳報擬與原告達成和解,並傳送兩造LINE對話紀錄關於討論和解事宜,希望再開辯論等情,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本件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收到裁定後7日內陳報和解進度,如原告擬提出撤回起訴狀,請一併提出被告業已同意撤回之意思表示證明文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