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培超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複 代理人 李佳蓉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蕭三滿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李澤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指稱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18日涉嫌對相對人及其直系血親犯殺人未遂罪、傷害罪、恐嚇罪等,並據此主張聲請人有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故意侵害行為而撤銷贈與,又聲請人有無上開「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之「故意侵害之行為」,現正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959號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偵查中,此將影響相對人主張撤銷贈與是否有據及本件民事訴訟之結果,為免民、刑事裁判歧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聲請於前揭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115年2月18日是否曾對相對人及其直系血親為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之行為,乃相對人於115年3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繫屬前發生之事由,並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本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是前開刑事案件,並非於本件繫屬中所涉犯足以影響民事訴訟判斷之犯罪嫌疑,聲請人以此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