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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陳鴻昌被 告 陳庭誼

陳錦雲陳建安陳建良

陳秋月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