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33號原 告 王浩丞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421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