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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陳惠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樂安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陳俊甫、簡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又民事訴訟之判決係對於訴訟當事人為之,當事人立於受裁判之地位,始對於判決有提起上訴之權限,故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得由第一審判決所列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為之,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提起上訴,當事人亦無從對非受判決之當事人提起上訴。

二、經查: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當事人為上訴人及樂安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陳俊甫及簡嘉芳,依上開說明,上訴人無從對陳鴻俊、簡瑞鋒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對陳鴻俊、簡瑞鋒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