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79號抗 告 人 林慧貞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傅紫涵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5年9月15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