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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胡琇涵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0,2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