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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端康法定代理人 林黃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根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不含被告林清根、林俊良部分)。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僅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林清根等」、「被告林俊良等」應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於114年11月12日補正「拆屋還地相關人戶籍名冊」追加被告林清鈴等人,但未提出書狀記載本件除被告林清根、林俊良以外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對其等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與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或影本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