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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調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調字第56號聲 請 人 賴郁霖相 對 人 徐鴻政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付南投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

本件訴訟程序於第一項調解期間停止進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申請調解,不適用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調解而逕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其配偶邱世州長期於相對人處行「十二經絡民俗療法」治療,相對人於治療期間,多次對邱世州之頭頂、手腕、膝蓋至腳背行放血治療,已逾越單純民俗調理範疇,而屬應由專業醫師執行之醫療業務行為。邱世州於民國113年4月7日某時再次於相對人處行頭頂放血治療時,發生大量噴血,約10分鐘後方止血結束治療,邱世州返家後不久即倒地,經急救未果仍於當日下午4時43分許死亡,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598萬5,000元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邱世州施以放血之醫療行為,致邱世州

死亡,而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核屬醫預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醫療爭議。

㈡聲請人未依醫預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即逕行提起本

件訴訟,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又相對人施行上開放血行為之處所位於南投縣,不論邱世州生前住(居)所是否同在南投縣,依同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意旨,均應由南投縣政府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爰將本件移付該調解會調解,並於調解期間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