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蔡瑞崇訴訟代理人 葉韋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吳炳圻

王麗屏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院另查悉被告王麗屏之居所,是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被告王麗屏,且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