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被 告 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宇筌被 告 楊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25萬2,019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下與被告蕭宇筌、楊嘉玲合稱為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邀同蕭宇筌及楊嘉玲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新臺幣(下同)1億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11日、114年2月27日及114年3月11日與原告簽立借據5紙,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下稱系爭借款),共計6,600萬元。詎原告撥付系爭借款後,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就其每月應繳納之款項,自115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還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系爭借款視為到期。艾斯尼克國際有限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5,825萬2,01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應依系爭借款之契約約定償還之;蕭宇筌及楊嘉玲為系爭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借款債務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3份、保證書
2紙、借據(含借款申請書)5紙、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書面催討紀錄及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書計算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主張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2,000萬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32年2月25日 2.5%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 2,100萬元 自114年2月27日起至134年2月25日 2.5% 3 500萬元 自114年3月11日起至119年3月11日 2.5% 4 200萬元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8年10月11日 2.22% 5 1,800萬元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118年10月11日 2.22% 合計 6,600萬元附表二:
編號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910萬708元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17萬2,734元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6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412萬9,447元 自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計算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45萬5,672元 自11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339萬3,458元 自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5年3月13日起至115年9月12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5,825萬2,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