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王怡閔被 告 嘉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承倪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被 告 吳冠男
陳思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關於法官之判決製作日期(即本件宣判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此有最後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在卷可按,誤繕為同年月「20」日,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