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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交字第 51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51號原 告 彭繼德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柯武訴訟代理人 彭賢富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9日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