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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彭學堯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邱鏡淳訴訟代理人 汪駿旭上列當事人間地政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處分係認原告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1條之1處原告罰鍰新臺幣3萬元,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51條之1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並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裁判日期:201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