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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彭學堯被 告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楊文科訴訟代理人 王日楠

林佳鳳上列當事人間地政士法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案由:地政士法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