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惠敏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 表 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複 代理人 林忠育上列當事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事件(現上訴於最高法院,尚未分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 102年度簡字第26號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原告係聲明被告應准將兩造間耕地三七五租約轉換改訂為農牧用地養殖契約,惟查,原告前曾於另案民事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8號返還不當得事件訴訟中,反訴請求確定兩造間有耕地租賃法律關係,有兩造所不爭執之上開判決可參,而本件裁判前提,又須以兩造間是否仍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為準據,又該事件目前因上訴而繫屬於最高法院待分案中,亦經本院向該院查詢在卷,有該院民事第一庭 103年5月7日函附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