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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惠敏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 表 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複 代理人 林忠育上列當事人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重上字第 148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事件中兩造間是否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後,該事件被告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承租國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