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7號原 告 盧炙宏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 1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下稱上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原告除請求撤銷裁決外,另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3,600 元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00 元,應補繳之。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補繳裁判費1,7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