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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停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徐煜奇上列原告不服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竹執和97營所稅執特專字第84383 號執行,聲請停止執行,解除限制出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 元。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