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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簡更字第 2 號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更字第2號原 告 吳宇森(原姓名吳健昆)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牛紅梅

黃粲閎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依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3年度簡更字第2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業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宣示判決,惟前揭判決就有關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部分漏未判決,爰依首揭規定,依被告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日期: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