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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張榮成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代 表 人 王邦安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