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45號原 告 葉金球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就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為行政處分涉及之津貼數額,請自行計算確認並為說明後,若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千元,若已逾40萬元,則應補繳裁判費4千元,請查明後並遵期擇一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全文影本各1 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