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張瑩煥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代 表 人 林志華訴訟代理人 張舒玟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又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向被告所承租之土地,被告所收之租金不合理,是以原告所提起本件訴訟本意應係請求調整向被告所承租土地之租金,故本件自應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受理,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自應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