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張瑩煥上列原告因耕地租佃爭議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請。三、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狀未明確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且訴之聲明與法律規定尚有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明確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提出補正後之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裁判案由:耕地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