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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8 號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訴訟代理人 陳肇忠上列原告因違反石油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並未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5-04-01